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学院教师公寓为九号学生宿舍A栋,属工作周转房,非福利房,是为了解决学院教职工在岗期间住宿困难的住房,仅供临时使用。
第二条 为规范学院教师公寓管理,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三条 为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教师公寓只租不售,教师公寓配备床、沙发、书桌、茶几、衣柜、热水器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工会组成,受学院委托,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设在总务处,负责教师公寓日常管理工作,受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五条 学院教师公寓采取“产权公有、学院管理、职工租用”方式进行管理。学院作为出租方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共同按国家规定履行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申请人条件
第六条 租住教师公寓的申请人应为欧洲杯买球平台事业编制及合同制人员,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学院教师公租房的教职工。
第七条 申请人可申请的教师公寓户型标准为2人间套房(约40㎡)。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 申请人本人向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总务处网页上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安排2人一套入住,并与申请人签定教师公寓租住协议,确有特殊情况的,提出申请由学院进行安排。如有异议,由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并报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十条 申请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教师公寓适当收取租金,80元/人.月。
第十二条 教师公寓的租金由学院财务处从教职工本人绩效工资中统一扣缴。
第十三条 教师公寓使用期间须自行缴纳水、电等费用。
第五章教师公寓管理
第十四条 租住教师公寓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凡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必须与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租住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和改变房屋结构以及拆除和移动房屋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自觉爱护教师公寓公共设备、设施,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教师公寓只限承租人本人居住。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安排的房号入住,不得私自调换。不得将租住的教师公寓转让转借,不允许将教师公寓以代管、代看等名义出租或变相出租、变卖或中途转让给他人居住。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遵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将教师公寓用于营业经商,严禁在教师公寓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活动。教师公寓处于校园之内,承租人要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在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重大应急事件时必须服从学院应急管理,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严禁在房屋内及周边饲养鸡、鸭、鹅、兔、猪、狗等家禽家畜。承租人应发扬社会公德和个人美德,注意公共卫生,注重邻里团结和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居住区文明建设。
第二十条 承租人必须将个人信息到教师公寓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爱护环境,注意公共卫生,遵守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学院有权收回教师公寓,承租人投入的任何费用均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调离、辞职或被除名、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学院收回教师公寓,承租人投入的任何费用均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死亡的,教师公寓自动收回。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教师教师公寓:一是承租人存在私自转租、转借教师公寓、擅自调换所承租教师公寓或者利用教师公寓从事经营活动等违反本办法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二是改变所承租教师公寓用途的;三是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教师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四是在教师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教师教师公寓的;六是承租人有拖欠租金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在三个月内退出教师公寓,并配合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清点公寓内国有资产,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拒不缴纳者从绩效工资或学院所发福利绩效待遇中扣除。搬迁期满不腾退教师公寓的,按违规处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拒绝交还教师公寓,属于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序列的,降一级聘用,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工勤技能普工岗位无法降级聘用的,8年内不得参加晋升聘用;属于管理岗位序列,有行政职务的,免除行政职务,无行政职务的管理岗位9级职员,6年内不得参加晋升聘用;属于聘用人员的,参照处理。属于退休人员的,视情况扣发直至停发学校福利绩效待遇。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违规使用教师公寓导致恶劣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此给国家或他人带来经济损失,承租人应负责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离职,不按时退还租住房,不办理退房手续的,不予办理工作调动、离职手续。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国家和贵州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